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济南市结婚迎亲用车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7 生效日期: 2000-09-07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第一条 为制止结婚迎亲使用公车的不正之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公车的管理,不得批准使用公车结婚迎亲。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结婚迎亲除私车外,必须使用“T”和“X”字头号牌的出租车辆。
  严禁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车(含黑牌车辆)结婚迎亲。
  凡未挂“T”和“X”字头号牌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营运车辆,一律不得为结婚迎亲提供服务。
  第四条 结婚迎亲车辆的装饰应当符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是遮盖车辆号牌。
  第五条 结婚用出租车辆的收费,必须按照物价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扣违章记分六分;对批准使用公车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通报。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据物价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 监察部门、公安交通部门设立结婚迎亲使用公车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或者公安交通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受理机关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