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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企业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6 生效日期: 2000-09-06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135号
四方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企业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鲁国税流[20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企业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
(二OOO年七月三十一日 鲁国税流[2000]72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山东电力集团、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华能发电有限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2000年第二季度实现的增值税税款已清算(详见附表),各公司有关企业应依据分配表中所列“清算税额”在2000年8月20日前向其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办理申报缴纳及有关清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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