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135号
四方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企业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鲁国税流[20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企业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
(二OOO年七月三十一日 鲁国税流[2000]72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山东电力集团、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华能发电有限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2000年第二季度实现的增值税税款已清算(详见附表),各公司有关企业应依据分配表中所列“清算税额”在2000年8月20日前向其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办理申报缴纳及有关清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