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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执行《大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大政发[1995]1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居住并具有大连市城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月人均生活费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障线的,均属于保障对象。
二、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确定范围
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他收入;
2、无业人员通过劳动获得的所有收入;
3、家庭成员在技校、大(中)专院校读书或学徒的,其奖学金、生活津贴等收入;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规定,接受亲属的赡养费、抚养费;
5、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救济金;
6、优待抚恤对象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者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费不计人家庭收入之内。
三、社会保障金发放办法
1、凡符合社会保障的对象,均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发给社会保障金申请表,经居委会与街道核实,报区民政局批准,发给大连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大连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每月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社会保障金。
2、凡领取社会保障金者,月人均生活费高于社会保障线时,户主应主动向”所在居委会提出停发社会保障金的申请,并上交《大连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
四、管理与监督
1、各区民政局和街道及居委会,对申请领取社会保障金的对象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金发放到真正生活困难的对象手中。
2、发放社会保障金要坚持公开金额、公开对象的原则,张榜公布,健全手续,接受群众监督。居委会每月、街道每委、区民政局半年要对保障对象审核一次,对遗漏或高出保障线的要及时调整。
3、申领社会保障金和已经领取社会保障金的家庭,应接受民政局和区、街道、居委会的监督管理,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的所有收入,不得隐瞒、虚报冒领社会保障金。违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补助,追回多领的保障金,并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