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现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GB5606.2—2005〈卷烟 第2部分 包装标识〉国家标准中有关烟气一氧化碳标识要求延期实施的复函》(国标委农函[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现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GB5606.2—2005〈卷烟 第2部分 包装标识〉国家标准中有关烟气一氧化碳标识要求延期实施的复函》(国标委农函[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