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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水产养殖项目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2 生效日期: 2006-02-2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省人大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议案资金的使用效益,省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58号)精神及国家、省有关项目和资金管理法规,制订了《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水产养殖项目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水产养殖项目管理的意见
  为确保省人大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议案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58号)精神及国家、省有关项目和资金管理法规,就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水产养殖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与任务
  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水产养殖项目实施的目标是至2010年,全省水产养殖池塘的增氧机、清淤机的应用率达70%以上,具有广东特色的水产品主要养殖、加工基本实现机械化。具体建设任务:一是建立、完善机械化渔业服务队。全省配套改造、建立省级中心站2个,区域性中心站3个,市级中心站12个 (包含县区级基础站),5支机械化服务队。利用3一5年时间,建立起以省站为中心,以区域性中心站为枢纽,市级中心站为骨干,县区级站为基础的全省渔业专业服务体系。二是建设20个水产养殖机械化示范基地。重点扶持对应加入WTO所需配备和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的主导品种开发、出口和社会化服务项目,其中机械化出口示范基地2个,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示范基地3个,机械化种苗生产示范基地13个,机械化抗风浪深水网箱养殖示范基地2个。
  二、明确管理责任
  项目管理实行渔业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制:
  (一)省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规划和申报指南,及项目审批、资金分配、下达计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
  (二)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审查、具体组织实施、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资金使用监督、实施结果的认定和验收及其它日常监督管理等。
  三、规范申报与审批程序
  项目申报与审批的基本原则:先开展前期研究、后申报项目;先专家评审论证、后进行决策;先审批项目、后下达投资计划。
  (一)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方式,县级项目在县级开始申报,市级项目在市级申报,省级项目直接向省渔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申报程序
  1、每年下半年省渔业主管部门编制次年项目申报指南。各有关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申报书。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项目实施保障措施,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发展前景分析、承担单位基础条件和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项目实施保障措施、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结论与建议等。
  (3)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4)资质证明文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同性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资金流量表》等)和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书等。检验检测建设项目还须检验检测综合能力证明文件,新成立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文件。
  (5)需占用土地的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涉及消防和环保的须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和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6)其它须提供的材料。
  2、受理申请的渔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合格的进行汇总,并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报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
  3、各地级以上市渔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报省渔业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包括:本级和下一级渔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的联合申报函、财政部门配套资金承诺、申报单位原始申报材料和其它必需的材料等。
  (三)审批程序
  1、资格审查
  省渔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各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申报资格审查,审查主要内容:(1)申报人经济及经营状况;(2)项目内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3)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对以上三项如有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2、项目评审
  省渔业主管部门组织5人(含5人)以上的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进行论证、评价。主要评价指标:
  (1)贯彻落实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精神情况;
  (2)项目建设条件:包括立项依据(立项意义、基础条件、资源优势、保障措施等)、建设方案(建设内容、目标或指标、实施计划、投入资金来源及估算的合理性)、运行管理(组织结构、制度建设、运行机制等)、配套资金(需地方配套资金的提供地方财政部门的配套承诺文件);
  (3)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专家依据以上经细化、量化的《广东省水产养殖业机械化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进行评价打分,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作为评审结果。
  3、项目选定
  (1)项目初选。专家论证、评审结束后对项目进行选定,选定原则:择优立项、统筹平衡。即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地区分布上进行平衡,从高分到低分选择初选项目。
  (2)项目确定。初选项目确定后,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的项目汇成项目年度计划通报给各有关市渔业主管部门,同时送省农业厅综合报省财政厅。
  (3)项目实施准备。项目申报单位依以上年度计划会有关参与单位制定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在一个月内由所在地级以上市渔业主管部门汇总,报省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项目计划的下达
  在省财政厅的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后,由省渔业主管部门配套下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文件,并指定补助资金的使用内容。
  四、严格按计划实施、按规章办事
  1、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省财政厅和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实施项目,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性质、标准等。在项目实施的基本目标和方向不变的原则下,部分内容非改变不可的,须向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逐级报请省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2、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在确保项目内容和目标不变的前提下,由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逐级报省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项目承担单位主体不变,变更单位名称和法人代表的,逐级报省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并附上有关材料。
  3、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补助资金严格按《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要求运作、管理。在报账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须具备省渔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实施计划批准文件。
  4、补助资金严格按财政预算资金有关规章制度实行专账管理,设立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指定专人负责。经批准单独设置项目管理机构的,应在银行开设资金储存专户。
  5、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省财政部门和省渔业主管部门下达计划时所核定的内容,属政府招标采购范围的开支,按所在地政府的采购规定办理。购置的资产要按时登记入册。
  6、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转帐结算办法》等财务管理制度,使用项目补助资金建设、购置设施和设备要有相关的合同、协议、合法会计凭证和验收、保管、领用等手续。
  7、原则上要求每年度末或下一年度初由当地渔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县(区)级以上审计部门对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审计一次,审计报告存档备查。
  五、建立项目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1、项目承担单位每季度末向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以上情况由所在地级以上市渔业主管部门在下一个季度的15天内汇总报省渔业主管部门。
  2、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内容包括:(1)申报材料;(2)项目有关的来往文件;(3)项目财务管理资料:账本、完整合法的会计凭证、相关购货合同、协议和验货、保管、领用手续等。
  3、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本级有关的来往文件、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等进行存挡管理。
  4、项目档案有法定保存期限的按法定期限保存,没有法定保存期限的自验收之日起三年以上。
  六、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1、项目验收前或项目实施期限二年(含二年)以上的每年度末,地级以上市渔业主管部门依照省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对项目实施绩效自评价。
  2、各地绩效自评价报告须在项目验收前报省渔业主管部门,由省渔业主管部门酌情抽查部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优(综合评分86~100分)、良(综合评分71~85分)、合格(综合评分60~70分)、差(综合评分0~59分)四个等级。
  七、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验收实行自下而上、分级负责的原则:
  1、补助资金超过100万元的项目,由所在地级以上市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送省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由省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2、补助资金在50~100万元的项目,由所在地级以上市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直接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3、补助资金低于50万元的项目,由所在地县(区)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组织验收,验收报告经地级以上市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4、验收或自检工作在项目实施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进行,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原接受项目申报的渔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第十九条规定的权限,协调、组织项目验收或自检工作。
  5、省渔业主管部门收到地级以上市渔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后,报请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八、实行严格的项目监管奖惩制度
  1、各有关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严格检查监督项目的实施,加强对补助资金的审计和使用监督工作,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项目实施并令其整改,整改措施不力的,报请省渔业主管部门终止项目:
  (1)违反本意见第四、五、六有关规定的;
  (2)项目实施效果不佳的;
  (3)当地组织的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
  (4)其它违规行为。
  2、省渔业主管部门对省级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将作如下处理:
  (1)通过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下达项目计划;
  (2)减少所在地区本年度或下一年度的项目数量或省级补助资金额度;
  (3)通报批评。
  对绩效评价结果“良”以上的,在地区项目安排及补助资金额度上予以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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