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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5 生效日期: 2006-03-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发[2006]7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十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大力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从事民族工作的同志爱岗敬业、自觉奉献,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表彰先进,进一步加强我市民族工作,市政府决定,授予江阴市民政局等20个单位无锡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授予黄芳等41位同志无锡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民族工作中不断创造新的业绩。各地各部门和从事民族工作的同志要以先进单位和个人为榜样,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开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和谐宜人新无锡作出新的贡献。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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