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经贸资字[2000]614号
各市地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第 十 条和省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公室>的通知》(鲁经贸资字[1999]138号)第七条的规定,1998年3月以鲁经贸资字[1998]77号认定的和此前试点期间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有效期已满。其中申请重新认定并通过市地初审的共61家企业93种产品。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这些企业和产品进行了认真论证和审查,认为山东铝业公司等54家企业利用“三废”资源生产的84种产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条件,继续给予认定并予以公布(名单附后)。其中:淄博市15家,烟台市1家,潍坊市2家,莱芜市5家,枣庄市9家,东营市3家,聊城市5家,日照市1家,临沂市5家,泰安市4家,菏泽地区3家,滨州地区1家;涉及建材产品47种,轻工产品17种,化工产品17种,其他产品3种。
各市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管理,加大“三废”资源综合利用的力度,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组织好生产,使用好减免税资金,进一步提高“三废”资源的利用率,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次认定的54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有效期为2000年3月28日至200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