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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4 生效日期: 2000-07-04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10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电信企业仅限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的由该局100%投资管理的各级电信企业。
  二、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以及上述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外投资兴办的国有、联营、股份合作制、股份有限责任和有限责任制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采取并表等形式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一经查出,一律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实行汇总缴税的电信企业的就地监管级次为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的100%投资管理的省、地(市)电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OOO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税函[200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各级电信企业重组改革的实际情况,为做好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及所属各级电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监管工作,保证电信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经研究,同意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及所属各级电信企业2000年度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4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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