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10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53号)转发给你们,请知悉。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的资产重组和企业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石油集团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纳税问题。石油集团重组后,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及存续企业,均需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石油集团资产评估增值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对石油集团资产评估增值的1400亿元,按规定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石油集团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石油集团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石油集团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按照评估后的 价值计提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大庆石油公司),由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