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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5 生效日期: 2000-06-15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2000]0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委、市体改委、市财政局、市土地管理局、市国资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企业职工劳动关
  系的报告
  市政府: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妥善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发[1999]28号)和全国、全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拟用三年的时间,通过“双轨”、“转轨”、“并轨”三个阶段,基本解决我市下岗职工问题,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市场就业机制。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2000年为“双轨”阶段,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人员进入劳动力市场;2001年1月1日起实行“转轨”,企业新的减员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此前已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后出再就业服务中心;2002年底以前实行“并轨”,下岗职工全部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市场就业。

  二、经市企业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或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以及实行政府救助的困难企业,2000年12月31日前下岗的职工,可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中心待遇;也可以不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进行分流。其中:
  (一)女不满40周岁、男不满45周岁的下岗职工,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进中心标准一次性发给不超过三年的基本生活费。下岗职工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通过劳动力市场求职择业。
  (二)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的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与企业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协议,其养老、医疗保险费由企业一次性缴纳(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该年龄段的下岗职工在2002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有关证件到市、区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4000元的一次性经济扶持金,并享受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下岗职工不愿签协议的,按第(一)款规定办理。
  (三)女满43周岁、男满53周岁及以上的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除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外,享受3年的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待遇;3年后仍未再就业的,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2年的失业保险待遇;2年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继续享受不超过2年的失业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可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2002年12月31日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下岗职工,可按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下岗职工退养安置工作的通知》(青保就办[1999]6号)规定办理退养安置,2003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退养安置。
  本通知实施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但不执行第(三)款规定。

  三、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及实行政府救助的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或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经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准,企业分流安置职工所需费用和企业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欠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可一次性从变现的国有资产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或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生活保障费由市、区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拨付。其他企业在改制时,分流安置职工和改变职工劳动关系所需费用,由企业或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筹措解决。

  四、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及实行政府救助企业的厂内退养人员,企业确无法安置的,可按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患病及因工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医务劳动鉴定已痊愈或被鉴定为5至10级的人员中,5至6级的由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分流安置,7至10级的按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其中因工负伤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合同到期的要终止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要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或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企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转为社会失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积极开展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组织劳务输出等就业服务工作,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对无故不服从企业安置上岗、不服从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和不参加培训的下岗职工,可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转为社会失业。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转入社会失业的下岗职工,应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并积极帮助其市场就业。各级民政部门对家庭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职工,要按规定及时予以社会救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七、上述政策经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先在部分资产经营公司中试行,待完善后逐步在市及市内四区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中实行。
  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理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要本着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就业机制改革。各有关试点单位要严格掌握政策,向职工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和引导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试点政策,为全面推开改革创造条件。
  各市和黄岛、崂山、城阳区可结合各自实际,选择部分企业进行试点。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 经 委
  市 体 改 委
  市 财 政 局
  市 土 地 管 理 局
  市 国 资 局
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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