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0]90号
为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服从当地跨区作业领导机构的指导和调度。
二、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手必须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做到牌证齐全,机车技术状态良好;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三、跨区作业期间,联合收割机凭《作业证》可以在除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以外的公路上行驶。联合收割机在转移过程中需要通过公路、桥梁等收费站时,凡持《作业证》的,收费站要免费放行。
四、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上路拦截、扣留过路的联合收割机,诱骗、强迫机手进行收割作业,破坏跨区作业秩序。对砸抢机车、拦截、敲诈机手的“车匪路霸”,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五、各级农机、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确保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