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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政府投资尾矿库治理项目建议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3 生效日期: 2007-05-23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管一[2007]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关于“治理尾矿库危库、险库和危险性较大的病库”公共服务重点工程的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政府投资建议计划工作的总体部署及要求,为积极推动尾矿库治理项目的实施,落实《纲要》和《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国办发〔2006〕53号)提出的重点工程建设任务,请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尾矿库的安全现状,组织编制2008年尾矿库治理项目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2008年建议计划),具体要求如下:
  一、2008年建议计划安排内容
  (一)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经过具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评价,评价结果为危库、险库的尾矿库。
  (二)经过具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评价,存在以下隐患的尾矿库:
  1.排洪设施破损或堵塞、调洪库容不足的尾矿库;
  2.因堆积边坡过陡,或浸润线过高、坝面出现沼泽化,或出现严重裂缝、冲沟、管涌和流土变形,导致坝体稳定性不足的尾矿库;
  3.周边山体地质条件差,有发生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可能的尾矿库。
  二、2008年建议计划编制的具体要求
  (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本辖区尾矿库的安全现状,实事求是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要根据申报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2008年投资建议计划,优先安排治理已经关闭破产或改制企业遗留的关闭或废弃的尾矿库。
  (三)按照国家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和投资渠道,尾矿库治理项目建议计划由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编制,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并积极主动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报沟通,争取得到同级政府的大力支持。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的项目建议计划(上报材料按附表1和附表2格式填写),请于2007年6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届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视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各地2008年建议计划编报情况的汇报(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廖国礼、卓卫娜
  联系电话:010-64463340(兼传真),010-64463067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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