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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4 生效日期: 2000-04-14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9]6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以便研究解决。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目前是由国、地税两个税务机关共同征管的税种,《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对促进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规范化管理,便于税务机关准确预测税源、及时发现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积极、及时地与地方税务部门取得联系,协调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做好税务干部的内部培训和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按照总局通知及市局的补充意见执行,以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要对辖区内所控管金融保险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掌握相关企业的业务开展(一个纳税周期内业务量、平均每笔业务的额度大小)、内部会计核算及电子化程度等情况,为贯彻实施“办法”做好准备。市局将选择时间召开“办法”实施的贯彻会议,具体会议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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