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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离婚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6-05-12 生效日期: 1966-05-1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66)法民字第8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六六年三月十八日到十九日,我院民事审判庭召集了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的同志,就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离婚案件,通过外交部门转送的审判文书内容、格式问题,中朝涉外离婚案件的范围及如何处理的问题,以及这类问题的管辖问题等,相互介绍了情况,交换了意见。与会同志认为,这些问题统一口径,对维护中朝两国友谊是有政治意义的。座谈纪要外交部领事司同意,现将座谈纪要发给你们,请通知有关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参照执行。并希继续总结经验,以便今后进一步研究。 

 
附件: 关于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离婚案件座谈会纪要 
 
  一、关于通过外交部门送达审判文书的内容、格式问题。 
  (一)凡通过外交部送达的法律文书,一律采用中文、正式公函,不得采用外文或便函。并应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送往外事部门。 
  (二)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的涉外案件,可使用申请离婚书、委托书、送达回证三种。三种文书的内容、格式是: 
  1.申请离婚书:只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现在住址、目的要求、扼要的说明申请理由等即可。对于涉及两国关系的,尤其影响两国友谊的词句,一律不要写在申请离婚书上。 
  2.委托书的格式分为两种,一是委托征询意见,一是判决后委托代为送达。 
  (1)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裁判所: 
  我院受理中国公民××与现住贵国××道××郡××离婚一案,现将××的申请离婚书送交贵所,请贵所协助代为询问××对离婚、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意见,函告我院。以便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2)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裁判所: 
  关于中国公民与现住贵国××道××郡××离婚一案,已审理终结,兹将判决书转去,请贵所协助送交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3.送达回证采用国内通用的格式。 
  二、关于中、朝涉外离婚案件的范围及如何处理的问题。 
  (一)凡中、朝两国间的涉外离婚案件,必须是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朝鲜公民。对于原是中国公民越境去朝鲜的,仍按中国公民离婚案件处理。 
  (二)所属前两种情况,如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原则上都应受理。凡涉外离婚案件,一律通过外交部门征求双方意见。原为中国公民越境去朝鲜的离婚案件,可个别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越境出国的时间不长,并有通讯联系,过去感情较好,国内一方生活并不困难的,应尽量说服动员不要离婚。 
  2.越境出国时间较长,双方还有通讯联系,过去感情基础一般。但国内一方生活困难,迫切要求离婚的,可告知自己与对方协商解决。双方同意离婚即由民政部门登记,或法院作出调解离婚处理。但要认真审查,防止提出离婚一方伪造对方信件。如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外交途径征询对方意见后,依法判决。 
  3.越境出国后,长期无音讯,又不知现在地址,原来感情基础不好,而国内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比照我国婚姻法第 十九 条的精神作缺席判决,但判决前,应通过外交部门查明确实不知下落,防止工作被动。 
  4.已知越境出国一方加入了朝鲜国籍,或已知其在朝鲜有了工作,则应通过外交部门征求意见,再作处理。 
  (三)凡通过外交部门处理的案件,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双方协议达成调解的,可由基层法院处理,但发出的协议调解文书,一律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给国内一方自行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一九六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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