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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项下收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2 生效日期: 2000-04-12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6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文)转发给你们,各地要根据该紧急通知精神,结合青汇发[1999]186号文件的规定,认真作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凡境内支付人(或代理人、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证明等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出具税务凭证。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税务凭证的开具工作,并将联系电话、联系人通知本区域内的外汇管理局和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
   同时,各地应高度重视此项业务的调查研究,认真作好市局针对此项政策布置的调查工作。各地应于5月20日前,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出具工作的情况,包括征、补、免税数额、存在的问题、难以界定的政策问题等,连同青国税税政[2000]58号文件布置的调查内容,以书面形式同时报送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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