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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4 生效日期: 2006-02-2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常政发[2006]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政府原则同意市建设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意见
  自2005年实行城市房屋拆迁属地负责制以来,我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一步朝着正常、有序的方向积极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加快城市建设步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市场,避免因执行政策不统一而造成负面效应,营造公正、公平的城市房屋拆迁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所有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特别是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拆迁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安置,不得随意调整补偿标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补偿标准的,必须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重大事项需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各区拆迁工作办公室应加强对拆迁单位及相关人员拆迁行为的管理。
  三、凡已列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其拆迁行为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未列入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有权在必要时对其拆迁行为进行审计抽查。
  四、各有关单位要从全市城市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认清统一拆迁政策、规范拆迁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凡未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擅自调整拆迁补偿政策的,一经发现,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有关单位责任人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进入行政裁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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