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经贸资[2000]295号
各市地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以下简称《国家目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发展环保产业的工作力度。发展环保产业是防治环境污染、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迫切需要,也是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内容。各市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环保产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工作抓紧抓好。同时,结合当前开展的环保产业发展情况调查,找出本地区符合《国家目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认真分析目前状况和今后发展方向,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有可能形成比较优势的设备(产品),要作为本地区、本行业的环保产业发展重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加大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的力度,促其尽快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按照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文件要求和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文件规定,为了做好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确认工作,由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组成省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确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日常工作。
1.凡申请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确认的企业,应向所在市地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山东省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确认申请书》(见附件一),同时附上环保产业设备(产品)鉴定证书或专利证明、发明证书等证明该设备(产品)技术含量的材料,以及技术检验报告和市场营销情况、财务盈亏情况等资料。
2.市地经贸委会同同级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国家确定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原则、目录和相应的优惠政策,对申请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确认的企业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经贸委,抄报省税务主管机关。
3.省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确认委员会对申报书及初审意见进行确认,对符合目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以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的文件公布,并由省经贸委发给确认证书。
4.确认后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其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使设备(产品)超出《国家目录》所列范围的,不得再享受环保产业设备(产品)优惠政策。如设备(产品)功能和用途改变,但仍在《国家目录》所列范围的,应重新进行申报确认。
5.确认证书有效期为两年。若国家对鼓励发展的目录有调整和修订,以新目录为准。
三、积极落实好优惠政策。各市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国家和省关于发展环保产业的各项政策,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措施。获得确认证书可享受减免税的单位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的申请报告。税务主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和企业提供的确认证书及相关材料,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省、市级经贸委、税务部门要加强已确认企业的管理,指导企业用好政策,促进企业发展环保产业的积极性。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生产企业每年二月底前,向市地经贸委和税务主管机关填报上一年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见附件二),由市地经贸委、税务部门汇总后上报省经贸委和省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