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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收付汇须提交税务凭证”文件实施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2 生效日期: 2000-04-12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5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青汇发[1999]186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加强学习,严格审核,大大减少了在售付汇方面的税收流失,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由于该项政策涉及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税收来源地原则等方面,容易引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征税、免税、不征税等方面政策界定不清,凭证开具错误、多征或少征税等问题。从市局汇总各地的政策咨询来看,该项政策疑问较多。为进一步加大对售付汇等方面政策的执行力度,提高政策执行的准确性、规范性,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此项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调查内容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已开具凭证的适用的政策类型、份数、金额情况(见调查表)
  二、根据实例列举比较突出的政策难点
  三、目前,仍然存在的政策疑问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请各单位认真开展调查,详细列举已开具的凭证情况。调查报告及调查表,连同青国税税政[2000]61号文件要求的内容,于5月20日前报送市局税政管理处。市局将汇总各地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税收政策的培训工作,以进一步提高税收凭证开具过程中政策执行的准确性、规范性。
附件:调查表
调查表 (调查期间:3月1日-4月30日)  项目
公司 完税证明
免税证明
(含控制表)
不予征税证明
份数
涉及所得税额
份数
涉及付汇金额
份数
涉及付汇金额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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