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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0 生效日期: 2000-04-10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征[2000]2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商品企业财务监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发票,一律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我市已于1999年12月23日以青国税征[1999]65号下发执行。鉴于基层反映部分出口产品企业由于未接到通知,尚未使用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出口专用发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从2000年4月1日起,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含外贸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发票必须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二、上述企业自4月1日起出口商品办理出口退税凭“山东省青岛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或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自印出口发票第四联办理。
  三、出口专用发票纳入普通发票管理,对未按规定开具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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