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科事发12号
为了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在核发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之前,各级科委或有关科技管理部门,要对本管辖地区的科技型企业进行一次认定工作。为了使全市各类民营科技型企业迅速取得执行《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资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各级科委批准成立的全民、集体、私营、个体、联营等各类民营科技型企业,请持各级科委或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的批件和营业执照(未经各级科委或科技管理部门审批的只带营业执照,并补办科委审批手续),于今年二月末以前到本地区科委(部门)去领取《大连市科技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办理核发《民营科技型企业证书》。
二、科技企业认定和核发证书工作,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91]国发12号)执行。其他参照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87]国科发综字0810号)和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办理。市内城区由市科委科技事业发展处负责;各市、区(县)由当地科委负责;开发区由发展局负责;高新技术园区内由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三、凡未到各级科委(部门)去办理认定和经审查不够科技企业条件,或者后来被吊销科技企业证书的企业,均不得执行《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不享受国家赋于科技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各级科委(部门)在民营科技型企业重新认定发证工作中,要严肃认真、秉公办事。对情况不明要深入调查。对已认定发证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