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大连市科委、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大连市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认定并核发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13 生效日期: 1994-01-13
发布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科委
发布文号: 大科事发12号

为了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在核发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之前,各级科委或有关科技管理部门,要对本管辖地区的科技型企业进行一次认定工作。为了使全市各类民营科技型企业迅速取得执行《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资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各级科委批准成立的全民、集体、私营、个体、联营等各类民营科技型企业,请持各级科委或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的批件和营业执照(未经各级科委或科技管理部门审批的只带营业执照,并补办科委审批手续),于今年二月末以前到本地区科委(部门)去领取《大连市科技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办理核发《民营科技型企业证书》。

  二、科技企业认定和核发证书工作,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91]国发12号)执行。其他参照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87]国科发综字0810号)和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办理。市内城区由市科委科技事业发展处负责;各市、区(县)由当地科委负责;开发区由发展局负责;高新技术园区内由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三、凡未到各级科委(部门)去办理认定和经审查不够科技企业条件,或者后来被吊销科技企业证书的企业,均不得执行《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不享受国家赋于科技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各级科委(部门)在民营科技型企业重新认定发证工作中,要严肃认真、秉公办事。对情况不明要深入调查。对已认定发证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