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绪桂与姚梅霞离婚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4-06-15 生效日期: 1964-06-1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张绪桂与姚梅霞离婚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后,我们认为:如姚梅霞提出离婚要求经查属实,现张绪桂又提出离婚,可按双方同意离婚处理。 
  此复 
  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张绪桂与姚梅霞离婚案的请示报告 
 
 
(64)民他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张绪桂与姚梅霞离婚一案,由于对该案处理没有把握,特将本案情况及我院处理意见报告如下:原告张绪桂,男,27岁,住合肥市宿州路113号,现在合肥市粮食局工作。被告姚梅霞,女,24岁,原住香港英皇道470号三楼,现住址不祥。张、姚双方于1957年自由恋爱在上海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已有子女3人。1958年张参加工作,来合肥通用机械厂当徒工,当时姚因怀孕生产,未能随张同来。姚在第一个孩子出生后不久,即来合肥与张同居。1961年4月张调到合肥市粮食局工作,为了解决他们家庭生活困难,组织上又将姚安排在合肥市饮食部门工作。张、姚在合肥市共同生活期间,相处很好,没有不和睦现象。 
  1962年初,姚连接她住在香港的母亲来信和电报,说有病要姚前往香港探望。为此,姚于1962年9月请假去香港,并带去两男孩。开始双方还不断有信件往来,1963年7月后姚突然断绝音讯。经张去信联系,姚提出离婚要求。后又借口迁移住址,拒绝与张联系。张绪桂于1963年11月具状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该院受理后,曾嘱张仍按原地址去函协商,亦为邮局“查无此人”而退回。现张绪桂要求缺席判决离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住址不明,拟裁定不受理。我院认为:本案既有一定的原告、被告和具体诉讼要求,又需要法院调查、审理和执行,因此,应该立案,正式受理。但因被告人住址不明,除再嘱原告人张绪桂通过姚的亲友设法再查明姚梅霞下落和目前情况外,待两年后可以被告人下落不明作缺席判决。当否,请指示。 
 
 
1964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