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2 生效日期: 2000-03-22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0]69号

各市地物价局、教委: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来,我省与国外合作办学发展很快。已经形成了公办教育为主、民办教育和合作办学为辅多种办学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对于提高我省的国民教育素质,培养外向型经济人才,加快实施“科教兴鲁”战略,创造了良好的教育环境。为了更好地发展中外合作办学,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现将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历教育
  凡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政府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生培养费的收费标准,由办学单位申请,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提出意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二、非学历教育
  凡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资格的机构,学生培养费的收费标准,由办学单位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但不得高于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要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建立和完善收费告知制度。学校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减免学费的条件和办法,要通过录取通知书、招生简章等方式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严禁欺诈行为。

  四、各类学校实施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健全学校的财务制度,学历教育学校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港、澳、台地区与我省合作办学收费,参照本通知办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