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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全省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价格信息库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7 生效日期: 2000-03-17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发[2000]12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提高我省反避税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为各地开展转让定价税收调整工作提供价格信息或线索,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起建立全省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价格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库建立的方法和步骤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信息库的建立拟采取“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逐年完善”的方法。
  第一步,即今年先选择避税现象比较集中的部分行业和产品作为信息采集对象,全省统一部署,进行统一采集;
  第二步,在连续采集已确定采集对象价格信息的基础上,每年由各市地提报新发现的避税现象较突出的行业和产品,经省局筛选确定后,不断扩大信息采集范围;
  第三步,积极创造条件,将部分行业和产品的价格信息采集逐步扩大到省外有关企业,并力争与兄弟省市的信息库联网。具体做法是:
  (一)每年5月底以前,各地根据日常征收、税务审计、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中发现的和各地正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的重点避税嫌疑户情况,筛选出避税现象比较突出且调查取证难度比较大的几个行业及每一行业的几种产品作为预选采集对象,向省局写出预选报告。
  (二)省局收到各地预选报告后,从中选出各地意向比较集中的部分行业和产品,于6月30日前通知各地,作为全省信息采集对象。
  (三)各市地局接到省局确定信息采集对象的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专门力量,选择具体采集点,进行信息采集。采集的信息资料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局。
  (四)省局对各市地上报的数据信息,将按有关行业或产品进行汇总、加工、整理后,以密件的形式,于10月31前下发各地。各地如需更详细的资料,可报经省局批准后调阅使用,并要注意严格保密。
  (五)对省局确定的采集对象,凡省内所采集价格信息不具有可比性或不能满足转让定价税务调整需要的,经当地局领导批准可到省外采集。对采集到的价格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局,并入全省信息库。
  二、信息库采集的主要信息信息库主要对以下项目、指标进行采集、汇总、分析、加工和归集:
  (一)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等;
  2、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销售利润、利润总额等;
  3、销售毛利率、销售利润率、总利润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
  (二)企业的价格信息
  1、 企业采购(包括国外、国内采购)原材料主要品种、规格、型号、采购来源地、采购日期、采购价格、年度最高价、最低价、平均采购价格等;
  2、企业销售(包括国外、国内销售)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地、平均单位生产成本、销售日期、销售价格、年度(内)外销最高价、最低价、平均外销价格、佣金比例等;
  三、信息采集及上报资料的要求
  (一)采集对象预选报告的内容及时准确地提报预选采集对象是确定全省统一采集对象的基础环节。各地应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注意选择那些避税嫌疑大且当地没有可比价格信息的行业和产品作为提报对象,向省局写出预选报告。预选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预选行业中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的分布情况、有避税嫌疑企业的户数、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主要避税疑点等。
  2、预选行业中主要产品生产用外购材料和产品外销情况以及确定该项产品作为预选采集对象的原因等。
  3、报告还应反映通过企业或有关部门了解到的该预选行业和产品同类企业在省内的分布情况(包括内资和外资)。省内没有同类企业的,应列明需要到省外调查企业的名单及地址。
  (二)信息采集点的确定所谓信息采集点,是指各地根据省局的全省统一采集对象,结合当地企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的价格信息采集单位。由于采集信息的目的主要是为转让定价税务调整提供依据和参照物,所以各地确定的信息采集点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有可比性直接关系着全省信息库中有关价格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因此,正确选择信息采集点是建立全省信息库的重要环节。在确定信息采集点时,各地务必按照省局确定的采集对象,对涉及到本地的企业,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不论有无境外采购或销售、不论规模大小、不论是市地局直管还是县市区局管理的,都应全面进行分析,科学地确定信息采集点。在确定信息采集点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五点:
  1、对有关市地点名要求调查的企业,要直接确定为信息采集点;
  2、对本地涉及全省统一采集对象同类企业少于3户的,应全部确定为信息采集点;
  3、对本地涉及全省统一采集对象同类企业多于3户的,应从中选出3户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的、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作为信息采集点;
  4、经过调查,本市地确实没有涉及全省统一采集对象同类企业的,要向省局写出书面报告,以示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为保证所采集信息的连续性,任何单位不得中途停止采集或变更信息采集点。有特殊原因,如企业到期清算或转产,应向省局写出书面报告。
  (三)信息采集的方法目前省局涉外处与信息中心已着手开发信息采集软件,4月底前将下发各地,各地应选派专人负责该软件的使用与维护,并具体负责信息采集工作的实施,严格按照软件的要求进行录入。如选定的信息采集点为内税征收机关或县市区局管理的,市地局要责成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省局要求及时准确地采集有关信息,也可由内外税人员共同进行采集。
  (四)信息采集的时限对2000年确定的和以后年度新增加的采集对象,要采集前三个年度的价格信息。从确定为采集对象的次年起,只采集上一年度的资料,特殊情况需上溯采集的,须报省局批准。
  四、关于建立信息库的组织领导问题建立信息库是全省开展反避税工作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也是科技兴税、强化对跨国纳税人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由于信息采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同时又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一项新工作,各级务必提高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市地局领导同志应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帮助解决信息采集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分管局长要亲自参与组织协调,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实到岗到人,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以保证采集信息的准确、及时。自2000年起,省局将把各地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价格信息库建设作为反避税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凡对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及价格信息不采集上报或上报不准确、不及时的,将按规定进行严格考核。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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