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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实施苏州市200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9 生效日期: 2006-02-09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6]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物价局拟定的《关于实施苏州市200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九日
关于实施苏州市200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稳定市场物价,实现2006年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3%左右的价格预期调控目标,现就苏州市2006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区、部门价格调控责任分解目标
  (一)对各市政府实行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调控目标责任制。常熟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以及张家港、太仓、昆山、吴江等市居民消费价格(自编指数)总水平,2006年预期调控目标为上涨3%左右。
  (二)对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实行粮油、猪肉、蔬菜、食糖、鸡蛋、医疗收费、学杂保育费、公房租金、市内公交票价以及民用电、管道煤气、自来水等14种主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见附件)。
  (三)对公安、建设、环保、国土、质监、工商、教育、卫生、房管、水利(务)、交通等11个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实行收费总额控制目标责任制,即现行收费总额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上。
  二、价格调控管理和保障措施
  (一)继续深化价格改革,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一是加快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使价格能充分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通过价格杠杆的作用,促进资源的再生回收利用和节约使用,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机制。二是建立环境友好型价格机制,坚持“排污付钱、治污赚钱”的原则,将环境资源的供求关系作为影响环境价格体系的决定因素,使价格能够反映生产消费对资源破坏的成本和环境污染治理的成本,促使企业自觉防治污染。三是认真落实大力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政策措施,狠抓落实到位,确保取得实效。
  (二)努力保持主副食品价格的稳定。从生产的源头抓起,进一步增加“米袋子”、“菜篮子”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努力保持主副食品价格的稳定。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生产基地以及批发市场建设,建立稳固的粮食生产基地。进一步完善粮食储备和应急保供体系,坚持生猪定点屠宰,继续推广“放心肉”工程。进一步加大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力度,切实规范农贸市场明码标价行为,以粮食市场、农贸市场价格电子群显系统为依托,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信息的监测运用,继续做好大宗蔬菜及主要农副产品市场平均价的公布工作。
  (三)继续做好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关于清费治乱减负工作的有关规定,继续以减轻企业、农民和个私经济负担为重点,整顿和规范涉企、涉及个私经济和涉农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年审工作,全面实行付费登记卡制度。紧紧围绕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医药、住房和教育三大“热点”、“难点”问题,继续下大力气,开展专项治理。一是进一步完善医药服务价格体系,规范医药和药品价格行为,改进招投标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继续降低政府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二是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稳定住房价格的各项措施,全面推行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三是继续贯彻教育收费“一费制”办法,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监管,严格规范择校收费行为和服务性收费管理。
  (四)组织开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专项检查。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重点抓好教育、医疗、物业、电力、成品油、涉农、涉车、涉企、职介和垄断行业、权力部门的延伸服务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检查,确保各项政策和优惠措施的落实。继续以“倡导价格诚信、反对价格欺诈”为主题,进一步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和明码标价工作,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和价格异常的准备,及时查处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五)继续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继续贯彻国家发改委1号令《价格监测规定》,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对市场价格总水平有较大影响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制度,健全价格监测网络,提高价格监测质量。
  (六)建立市场价格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通畅、反映灵敏、数据准确、决策及时、调控有效的价格预警机制和监督机制,研究制定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工作预案,健全应急协调机制,完善法定工作程序,运用综合调控手段,确保平抑市场价格波动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七)深入开展“价格诚信”活动。树立正面典型,营造优良的价费环境,为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打下良好的基础。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自律机制,继续依托苏州市价格协会,改进和完善行业价格管理工作,依法指导行业价格活动,促进行业价格自律。
  (八)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物价的能力。要把贯彻落实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和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结合起来,继续强化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的征收管理。重点支持粮食储备体系建设,适当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市县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的自主权,以确保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在收足用好现有价格调节基金的同时,进一步拓宽基金来源渠道,增强各级政府对市场物价的抗波动能力。

  三、组织领导和考核办法
  (一)继续坚持各地、各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要把稳定市场物价,实现价格调控目标作为各地、各部门的重要任务和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继续实行市政府领导下的各地、各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市物价局负责全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相应加强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完善主要目标责任分工落实制度。各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市有关部门主要商品价格水平调控目标,由市政府分别与各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各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相应分解,确保落实。
  (三)健全目标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各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执行情况,每月 5日前报苏州市物价局,各区和有关部门主要商品价格水平调控及相配套的供应量目标执行情况,每季度(次季10日前)报苏州市物价局,市物价局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继续实行市区及各市消费价格指数公布制度。
  (四)坚持市场物价动态监测、分析例会制度。市物价局要会同各有关责任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定期分析市场物价动态,检查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研究决定重大的价格调控措施。
  (五)继续实行价格调控目标年度考核奖惩制度。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由市物价局负责检查考核,并根据完成情况提出考评奖惩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附件:苏州市区2006年主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水平调控目标表(略)   苏州市物价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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