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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9 生效日期: 2000-02-29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永生所作的《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严格执行“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大惩治贪污贿赂、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统一;深化检察改革,继续清除队伍中的腐败现象,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为推动依法治市,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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