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南京市农村幼儿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0 生效日期: 2006-01-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规划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妇联、总工会、关工委等部门拟定的《关于加快南京市农村幼儿教育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关于加快南京市农村幼儿教育发展的意见
(市教育局、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规划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妇联、总工会、关工委 2005年12月)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提高未来公民的整体素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农村幼儿教育规模小、条件差、质量低、安全隐患多、普及率不高等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严重制约了我市幼教事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村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加大普及农村学前三年教育的步伐,推动农村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加快农村幼儿教育发展的认识
  加快农村幼教发展,使农民的孩子也能受到良好的学前教育,是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关注“三农”、服务“三农”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造福农村、造福农民、造福后代的“民心工程”,是促进教育公平、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农村幼教与城市幼教均衡,幼儿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三个代表”,实现“两个率先”的高度,切实抓好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为培养南京未来高素质的公民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强对农村幼儿教育发展的领导
  发展农村幼儿教育实行县(区)负责,县(区)、乡镇(街道)两级管理和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将学前教育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幼教普及率列入政府工作业绩考核项目,并将总体规划和幼教普及率分解到乡镇(街道)工作目标,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建立健全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县(区)长担任组长,教育、卫生、规划、财政、人事、劳动、物价、工商、房产、民政、工会、妇联、关工委等相关部门的领导为组员,定期研究辖区内幼教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综合协调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乡镇(街道)政府在办好农村幼儿教育方面应承担主要责任。乡镇(街道)政府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结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实际,统筹规划辖区内的幼儿教育,办好乡镇中心园,指导村民委员会办好村级幼儿园(班),并注重发挥中心园对民办园、村办园(班)的示范、辐射、指导和管理作用。2005~2010年期间,实施“南京市农村幼儿教育发展‘扶持计划’”,由市负责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农村幼儿教育发展成绩突出的县(区)、乡镇(街道)给予扶持,加快农村幼儿教育事业发展。

  三、理清农村幼儿教育发展思路
  各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发展格局。
  要努力办好公办园。各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幼儿教育发展的需要,将幼儿教育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并做到逐年增长。县(区)政府要在县(区)政府所在地,努力办好一批教育部门办的幼儿园,保证经费投入和师资配备,使之成为省、市级的示范园,带动其他园;乡镇(街道)政府要积极办好乡镇(街道)中心园,加大投入力度,使其达到市优质园的标准,要结合小学布局调整,充分利用闲置校舍和各种教育资源,因地制宜地建设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村级幼儿园(班)。县(区)、乡镇(街道)政府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改制必须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县(区)托幼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财政、物价、教育部门对幼教经费划拨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农村民办园是发展农村幼教的重要途径之一。积极探索农村幼儿教育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幼教经费,吸引民间资本举办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鼓励社会团体或个人举办幼儿园。对依法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应与公办园一视同仁,纳入本辖区内幼儿教育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强指导,加强管理,做好服务,规范其办园行为。对办园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对非法办园的要予以取缔。

  四、明确农村幼儿教育发展的目标
  到2010年,我市农村幼儿教育发展的目标是:
  ──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即: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90%以上。
  ──每个县(区)要有一所以上省级示范性实验幼儿园,2~5所市级示范性实验幼儿园,85%的乡镇(街道)中心园达到南京市优质园标准,95%村级园(班)达到南京市农村村级幼儿园(班)基本标准。农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达100%。
  ──农村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90%以上,逐年提高专科以上学历层次的教师比例。幼儿园园长、教师全部持证上岗,基本实现幼儿教师专业化目标。
  ──形成以乡镇(街道)中心园为骨干和示范,多种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农村幼儿教育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幼儿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在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农村托幼一体化,推进学前三年教育向0~3岁幼儿教育的延伸。提供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保育和教育咨询服务,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十一五”期间我市农村幼儿教育发展的奋斗目标,结合本辖区经济和幼儿教育发展水平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达标方案,指导乡镇(街道)政府制定具体的达标计划,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我市农村幼儿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

  五、加强农村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依据《教师法》,采取有效措施,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农村幼教教师队伍。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县(区)教育局、托幼办应对在职农村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进行确认,对不具备条件的要限期培训;严格把好幼儿教师入口关;有计划地开展农村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坚决杜绝把幼儿园骨干教师调入小学任教的现象。
  要创造条件,使公办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评定职称、工资、医疗和住房等方面享受与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确保农村民办幼儿教师享有公办幼儿教师同等的社会地位,经济待遇不低于县(区)、乡镇(街道)政府制定的农村幼儿教师收入最低保障线。县(区)、乡镇(街道)政府有义务督促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者,为教师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

  六、努力提高农村幼儿教育教学质量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幼儿园学习、贯彻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精神的指导,有针对性地组织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对《纲要》的再学习、再培训和再提高,努力使《纲要》的精神转化为农村幼儿教师的教育理念,进而转化为教育行为。要力戒“保姆式”“小学化”教育倾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创设健康、文明、和谐、安全、温馨和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要建立健全县(区)幼教学科中心教研组,定期开展幼教教研和科研活动。以乡镇(街道)中心园为示范,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园本教研和园本培训,选好用好教材。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结合本园的实际,开发有特色的园本课程。充分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的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全面发展和富有个性地发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