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的配偶因他方患麻疯病一方请求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7-07-25 生效日期: 1957-07-2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4月19日(57)法秘字第131号你院本年关于少数民族的配偶一方因他方患麻5月16日(57)法研字第32号疯病请求离婚应如何处理的报告及附件收悉。我们意见,处理此类案件,究应离或不离,须对与具体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如病的类型(即有无传染性)和轻重程度,他方已未受到传染、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和家庭情况,对麻疯病患者离婚后的生活安排,当地防治麻疯病的医疗机构的设置情况和防治条件,各少数民族本身的风俗习惯等等,均须全面加以考虑,不宜笼统地仅以其中某种因素作为离或不离的唯一或主要根据。关于你院来文所提处理此类案件的原则意见,可根据上述精神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研究后自行决定。我们不拟提出具体意见。 
  附件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