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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是否为同一顺位继承人,能否同时继承财产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6-09-18 生效日期: 1956-09-18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6年6月28日法办字第109号函已收悉。关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是否为同一顺位继承人,能否同时继承财产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讨论决议,同意你院来函中所提出的意见。 
 
  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函 
 


最高人民法院:  
  通化市人民法院向我院询问一个有关继承问题,即死者的配偶与子女在继承死者遗产时,能否同时开始继承?这一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 十二 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和第 十四 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精神,我们体会为: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对死者的遗产是可以同时开始继承的,也就是应为同一顺位的合法继承人。我们这种体会,不知是否正确,特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望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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