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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2 生效日期: 2005-12-02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苏府办[2005]158号

     为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安监局、江苏海事局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自2005年11月至2007年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狠抓安全责任落实、狠抓安全源头管理、狠抓重点隐患整改,全面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县乡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的原则,努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杜绝非法渡运。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合格率达到100%,内河安全文明渡口和长江“文明平安渡线”数量达60%以上。进一步加快撤渡建桥步伐,力争在2006年底前,将我市建成“无渡市”,从根本上消除渡运安全隐患。在此之前,各设渡市(区)要建立健全以市(区)乡(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安监等部门安全监管为重点,以海事管理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杜绝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渡口、渡船以及与其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包括长江汽渡、客渡、旅游船,乡镇渡口和内河客班)。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非法从事渡运的渔船、农用自备船等非运输船舶。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农林局、市旅游局、市新闻办和苏州市地方海事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五、整治步骤
  (一)组织动员、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11月20日至2005年11月30日)。
  召开专题会议,层层动员发动。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声势,为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阶段(2005年12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调查摸底的重点是:市(区)、乡(镇)政府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渡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乡(镇)政府是否落实专人负责渡口安全管理;渡口的设置是否经过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渡船、旅游船是否按规定办理了船舶登记、检验手续以及安全适航状况和船龄情况;渡船、旅游船船员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任职条件;渡口、旅游码头设施状况;渡口、旅游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等。各市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按照一渡一档和一船一档的要求,全面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账,并于2006年 1月10日前汇总(见附件2、附件3)报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旅游船舶要在今年开展的专项整治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全面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三)检查整改、全面提高阶段(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加强现场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措施,开展严格检查,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并按计划实施昆山姜里渡口、吴中区马巷渡口的撤渡建桥工作,力争在2006年春节前完成撤渡工作。要加强对长江渡口、渡船及全市仅存的两道乡镇渡口(太湖三山渡口、太湖漫山渡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落实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完善渡口、渡船和游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渡船所有者、经营者守法经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保护意识。渡口所在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渡运单位,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渡口”(“文明平安渡线”)创建活动,切实提高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安全渡运环境。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和整改提高要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1.渡口设置审批情况。检查渡口是否经过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未经批准或经整治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渡口坚决予以取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批准设渡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对原审批手续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不符的渡口,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交通状况已改善,满足群众出行的地区,当地政府不应再审批许可增设渡口。
  2.渡口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检查渡口基础设施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码头有无旅客上下和货物装卸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设置渡口标志牌并标明渡口名称、主管部门、渡运路线等内容。长江汽渡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划区、定线、亮牌”的要求,划定渡运区域、明确渡船航线,设置渡口警示牌。对基础设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渡口,必须责令相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3.渡船安全情况。检查渡船是否按规定办理了船舶登记、检验手续以及安全适航状况和船龄情况,是否按规定标明了船名、乘客定额、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渡船识别标志,配备了消防、救生设备。载运危险品车辆的长江汽车渡船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危险品适装证书并严格按证书所核种类载运。渡口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执行剧毒危险品载运车辆与客车、旅客分渡的规定。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渡船,应责令其停航整改。
  4.渡船船员(渡工)安全管理情况。检查渡船船员(渡工)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对未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和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适任证书的渡船船员(渡工),以及年龄超过规定限制的渡船船员(渡工),要依法依规限时处理。
  5.市(区)、乡(镇)政府和渡运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市(区)、乡(镇)政府和渡口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和落实渡口、渡船和旅游船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市(区)、乡(镇)政府及渡口经营单位,要责令其限时整改。
  在本阶段,各市要于每月底前按附件4的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落实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突出抓好市(区)、乡(镇)政府安全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渡运企业、渡运人安全责任的落实,进一步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督促市(区)、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渡运企业、渡运人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管理例会制度、渡船和渡船船员年度评估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认真研究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明确管理经费渠道,改善监管装备条件,确保渡口渡船安全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不断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要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促进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五)总结评估阶段(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各地要组织交通、安监、海事等相关部门,按照整治要求和验收标准(见附件1)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验收。对未按要求完善法定审批手续的渡口要予以停渡取缔;对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渡口,要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渡口设施不能满足旅客安全上下或货物安全装卸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不整改的,坚决取缔;对渡船不符合安全渡运条件的要予以停渡。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进行表彰,并将工作情况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整治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机构。各级交通、安监、海事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农业、公安、旅游、宣传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突出重点,研究制定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落实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定期发布活动简报,及时统计上报活动的有关信息数据。请各市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2005年12月 5日前报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责任,加强督查。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开展督查,各地也要针对不同时期活动的特点组织检查,推动专项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
  (四)加大投入,提供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研究制订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多方筹措资金,改造渡运码头,更新老旧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可将渡口改造纳入各地公路建设计划,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渡船更新步伐。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大力宣传,增强政府、企业和群众安全意识、增强管理者责任意识、渡运经营单位(人)守法意识和船员、乘客安全驾乘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鼓励全社会对各种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有关部门可设立举报电话,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违法违规渡运问题。
  (六)认真总结,长效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总结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中好的经验和成果,改进完善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尽快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苏州市交通局、苏州市安监局
二○○五年十一月
附件:1.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
  (一)市、县(市、区)政府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专门班子,并落实专项经费。
  (二)制订专项整治方案,整治目标、实施步骤和措施等明确、具体。
  (三)宣传发动广泛深入,整治氛围浓厚。在1年内,完成对所有从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配合协调,联系渠道畅通,信息报送及时。
  (五)无非法从事渡运的渔船、农用船、自备船等非运输船舶和私渡。
  (六)渡口、渡船统计数字准确,安全管理按“江苏省渡口安全管理考核标准”要求达标率达100%,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并已建立起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县级人民政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每年与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帮助落实管理经费;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考核;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渡口和渡运安全监督检查;在运输繁忙水域、气候恶劣季节和交通高峰期间,加强对维护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
  (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并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渡口经营人或船主每年签订一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状,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帮助解决问题和困难,明确管理经费渠道,改善监管装备条件,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
  (三)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渡口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海事机构依法查处渡运违章行为,及时调查处理渡口交通事故
  (四)渡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加强渡口和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三、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工作扎实,渡运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一)市、县(市、区)政府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所有渡口每季度组织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有专人进行现场管理,确保渡运秩序良好。
  (三)乡(镇)政府对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跟踪检查,确保隐患及时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责令渡船停渡整改,在隐患消除前不得恢复渡运。
  (四)海事管理机构定期组织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对辖区内的所有渡口、渡船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重点渡口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游船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水域,加强现场监督力度。节假日客流量高峰期间,加强巡查。发现渡口、渡船事故隐患,及时向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渡口经营人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接到违章渡运举报,立即组织查处。
  四、渡口、渡船、渡船船员(渡工)安全管理规范化
  (一)设置或撤销渡口,须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审批前,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辖区渡口分布图、审批档案和管理、安全检查台账。乡政府每年制定渡船维修保养计划,并有实施记录。
  (三)每道渡口都建立有渡船维修保养制度、渡船船员(渡工)安全学习制度和渡船船员(渡工)交接班制度,并配有《渡口安全检查记录簿》。
  (四)渡口两岸码头设有醒目的《渡口守则牌》、《告示牌》,有可供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防滑坡道或砖(石)砌的台阶。准载车辆的渡口公布有《车辆过渡须知》。长江汽车、火车渡口在渡运水域设置渡口警示牌。
  (五)渡船持有有效证书、证件,标有船名、载客定额、载重水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等设备。渡船两舷设有符合要求的安全栏杆,栏杆上悬挂《安全责任牌》。渡船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六)渡船船员(渡工)经过安全培训考核,持有有效证书,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无违章渡运。
  (七)县级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有渡口、渡船和游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纳入地方政府应急反应体系。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渡口、渡船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八)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安全文明渡口创建活动。长江渡口推广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五、保证渡口、渡船设施改造的投入,切实改善渡口、渡船的安全技术条件
  (一)渡口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制订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并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渡口设施改造和渡船更新的投入,特别要加大对义渡、半义渡的资金投入。长江渡船安装船载自动识别(AIS)系统。
  (二)积极推进撤渡建桥工程。县级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撤渡建桥计划,并安排专项补助经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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