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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财经法纪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5 生效日期: 2005-11-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5]193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深发(2005)13号),进一步严肃财经法纪,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不断提高我市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约束力
   财政部门要参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加强预算管理,进一步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将预算尽量细化到项目和单位,增强预算约束力和刚性。
   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办理预算的编报、审核、批复和调整,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财政资金配置的整体效率。
   继续深化综合预算改革,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对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利用国有资源(资产)、政府投资,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取得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取消过渡户,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从源头堵塞管理漏洞,提高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防止不规范的财政预算安排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明确各部门职责
   各部门和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定额、标准和范围认真测算各项业务所需资金,真实、准确编制预算,对所申报的单位基础数据和项目预算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不得留刚性支出缺口,切实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建立年终可动用结余资金定期清查制度,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内清查资金,并将情况如实报告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管机制,并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各项预算支出应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开支。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主管领导授权审批的权限和职责范围,把预算支出控制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要规范操作,严禁从零余额账户向单位自有账户转账划款。
   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各部门之间以及单位上下级之间的支出责任,逐步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
   财政部门应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审核部门预算,指导各部门和单位细化预算,促进部门预算编制水平的提高。加强年终预算结转的管理,对于长期没有执行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清理回收资金,重新安排;对暂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确需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的项目,由各部门和单位上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予以结转。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部门预算执行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开支专项资金,不得把专项资金用于与专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专项资金和正常经费开支要分开核算,并结合专项资金清理工作,将专项资金中的正常经费开支列入部门预算;年度终了时,各部门和单位要在部门决算中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审核、审批程序,建立完善项目绩效考核机制,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跟踪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用款单位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专项资金的使用信息。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类基金和专项资金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严肃查处骗取、违规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和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行为,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科学的决策机制,做好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禁止“三边”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不得规避招标、不规范招标;禁止违法转包工程;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特殊情况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应及时按规定程序申报确认,逾期补签不予确认。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的发生。
   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编制及其送审。加强工程造价的控制,不得高估冒算,严格控制结算价超合同价、决算超计划投资情形的发生。规范项目资金管理,禁止挪用、侵占和违规使用建设资金。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制,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五、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提高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并监督政府采购执行情况,除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计划应与部门预算同时下达。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建立规范统一的政府采购评标方法,坚持以公开招标采购为主,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构建“阳光采购”;简化采购审批环节,切实提高采购效率和规模效益。
   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不得违规自行采购,规避政府采购,凡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情况特殊不能采取公开招标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应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之间的制约机制,防范违规行为发生。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责任机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考核责任履行情况。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严格规范固定资产核销制度,对报废、调出、依法转让的固定资产严格履行报批审核程序,如实进行资产核销账务处理,避免固定资产有形或无形流失。健全包括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卡片账在内的各种账簿资料,及时掌握固定资产增减,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新购、接受捐赠赞助的资产,以及已竣工的工程等应及时入账,避免固定资产长期滞留账外。
   加强收益管理,应当将固定资产处置收益、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
   国有资产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把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作为监督的重点。

  七、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各部门和单位应进一步强化会计核算工作,提高财会人员素质,保障财会信息质量。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完善单位会计机构和人员配置,严格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加强账户管理和经费管理。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现金和银行账户的管理,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开立、变更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搞账外收支,对于在法定账册外设账或有账外收支行为、非法转移财政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加强公用经费管理,进一步明确经费开支标准,规范经费支出渠道,严格按规定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要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对于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应按规定及时清理。
   各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实行监管分离,规范本部门内部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效率。
   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会计信息质量和执行财政财务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要从严处理。

 

  八、健全财政资金管理监控机制,切实加强对下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步伐,实现即时监控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目标;建立财政、审计和市人大计划预算审查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加大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
   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运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加大市本级预算执行、政府绩效、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的审计力度。
   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改进管理,堵塞漏洞,对下属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内部审计,检查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促进财务管理规范化。

  九、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大对财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分。
   建立财政、审计、监察互相配合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移送和联系制度,形成合力,有效监督。加大对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监督力度,对重大项目从立项到决算实施全过程监控,有效防止建设项目违反程序、高估冒算、规避招投标等行为。建立预算资金使用的问责机制,把对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部门、单位领导的经济责任考核范围,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部门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积极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审计处理处罚力度,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监察部门应当按照问题的性质和类别进行调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各部门和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树立依法理财观念,严格遵守财经法规,认真履行财政资金管理职责和层级监督管理职责。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积极开展本部门、本单位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清理和整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促进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
   对各部门和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主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200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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