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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9 生效日期: 2006-06-19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办[2007]3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做好本次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核实审批权限
    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有关资产损益的审批权限,可以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另行确定”的规定,本次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损失、资产盘盈(含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的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1、单项资产损失、资产盘盈超过800万元(含800万元)的,上报财政部批准后处理;
    2、单项资产损失、资产盘盈低于80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处理,并报财政部备案。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资产核实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事业单位自行审批处理的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挂账、行政单位资产损失和资产盘盈的审批权限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产核实有关工作安排
    中央各部门要在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结果上报的基础上,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权限内对清理出的资产损益事项进行处理,有关工作应于2007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按照所执行的会计制度,选择填报《行政单位资产核实申报表》(附件1)、《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申报表》(附件2)和《行政单位申报处理资产损益、资金挂账事项明细表》(附件3)、《事业单位申报处理资产损益、资金挂账事项明细表》(附件4)。
    2007年12月1日前,中央各部门将本部门资产核实工作报告及相关附表,汇总报送财政部审批、备案(含电子数据)。有关工作软件,财政部将另行组织下发。
    三、资产核实工作报告内容
    中央各部门报送的资产核实工作报告主要应包括: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资产核实的总体情况及损益原因分析,需向财政部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事项及有关损益证据等。其中:对需报财政部审批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应按资产的类别说明申报理由,数额较大的应逐项附注说明;对由财政部审批的资金挂账,应分别按照损失原因归类说明申报理由,并逐项附注说明。
    中央各部门要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对损益证据进行整理归档。需要由中央各部门或财政部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分别报送所需损益证据,并按照索引号编码规则(附件5)进行排序,装订成册,以便查找检索。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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