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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2005年度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9 生效日期: 2005-11-2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5]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人民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两个率先”发展目标、为建设和谐南京而不断进取,在各自工作岗位上积极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了优异成绩。为表彰在各条战线上涌现出的先进模范人物,弘扬新时期劳动模范的奉献精神、创造精神和拼搏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爱我南京、建设南京的积极性,推动南京和谐社会的完善和发展,根据《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政发(1995)13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评选2003─2005年度市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和普通劳动者,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通过评选表彰,激励和鼓舞全市人民为实现我市加快发展和“两个率先”宏伟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二、组织领导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评委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奚永明副市长
  副主任:刘 建 市政府副秘书长
      朱兆全 市总工会副主席
      陈恒斌 市委农工办副主任
  委 员:单捍政 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徐家宁 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
      卜 宇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 湛 市委政法委助理巡视员
      任宝明 市委工交工委副书记
      李 兰 市委教育工委书记
      黄树森 市委财贸工委副书记
      林恺富 市委建设工委副书记
      王秀萍 市人事局副局长
      殷 民 市劳动局副局长
      翁国玖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晖团 市委副书记
      鲍意华 市妇联副主席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地点设在市总工会。朱兆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方宁、徐秀霞同志任副主任。
  三、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这次评选的范围包括工业、农业、交通、基本建设、财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政法等各行各业(含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先进人物,包括二次创业明星、优秀进城务工人员等。
  (二)评选名额:本届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名额450名。原则上按区县、系统所辖在岗职工和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总数的一定比例,同时根据2003-2005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绩进行分配。在兼顾各行业的前提下,对在实现我市沿江开发、“两个率先”和富民强市目标中,承担重点建设任务并取得优异成绩;在我市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体育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起到领先和骨干支撑作用的系统和单位,可适当增加名额。
  四、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原则上从所在地区、系统的先进个人中产生,他们必须是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在各自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勤奋工作,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企业自主创新,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品(工程、服务)质量、降低消耗、节约能源,为建立开放型经济、节约型社会和企业及促进安全生产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完成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及重点工程建设任务,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及城市综合承载力,提高城市综合实力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
  3、在沿江开发劳动竞赛和其他各类劳动竞赛、技能比武以及岗位发明创造、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4、依靠科技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致力于发展生态型高效农业,带头及带领广大农民致富,实现农村现代化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中有示范带头作用的;在技术扶贫、转移农村劳动力、服务三农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5、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和“十运会”筹备工作等重大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7、在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控制人口,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8、在其它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有重大、积极社会影响的。
  五、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三个文明建设第一线。评选的市劳动模范中,一线职工不少于推荐评选名额总数的50%;农民(含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不低于推荐评选名额总数的20%;领导干部不超过15%。推荐人选中应有一定数量的进城务工人员,青年、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也应占有一定比例。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县处级以上干部应从严把握,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在群众性总结评比的基础上择优推荐,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逐级推荐。被推荐的候选人必须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基层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获得群众公认。民主推荐情况须以书面形式报市劳动模范评选办公室。
  企事业单位党、政、工领导被推荐为候选人的,应进行民意测评,必须经所在单位85%以上职工(代表)同意。
  已组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推荐的候选人,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组建工会的,须由企业行政召开职工大会进行民主推荐。进城务工人员由其所属工作单位或系统进行评选。
  (三)推荐企、事业单位中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管理者,须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应重视推荐青年、妇女和少数民族候选人。
  (五)评选推荐工作的考核期限,自2003年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后至今年底为准。要严格执行评选标准,按照程序进行评选,不搞照顾,严禁弄虚作假。
  (六)以往受过表彰的劳动模范,在这次评选的考核期限内又有新的特殊贡献,符合评选条件的,仍可参加评选。
  (七)个体私营业主、外籍投资和经营管理人员、自主创业明星,种养或流通专业户可按系统推荐。
  (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交通、火灾、设备、生产等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与严重职业病危害,发生重大社会治安问题或严重环境污染的单位责任人,不得推荐。
  (九)候选人如被举报,推荐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弄清事实真相,若举报属实或一时难于查清的不得参加评选。
  六、表彰奖励
  评选出的先进个人,由市政府授予南京市劳动模范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同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根据宁政办发(2000)135号文件的规定,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为其办理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
  七、工作进度安排
  (一)2005年12月上旬,召开全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会议,部署评选工作。
  (二)2006年2月中旬,各区县、系统上报市劳动模范推荐名单和推荐简表。
  (三)2006年2月下旬至3月中旬,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考评。
  (四)2006年3月下旬,召开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评选工作会议,审核通过市劳动模范推荐名单。
  (五)2006年4月下旬召开表彰大会。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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