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计育政字[2000]11号
各市、地计生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印发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证明》的印制格式、收费标准、财务管理、定点印制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望各地认真执行: 一、积极做好按期换发计生委《证明》的有关工作。《证明》由国家计生委实行统一印制格式、质量、内容、防伪技术,实行定点印制。要求以省为单位向国家计生委报送印制计划,由国家计生委核准按计划印制。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需要,到上一级计划生育部门订购,不得私自印制或者越级订购。经国家计生委同意,我省自2000年3月1日起,开始启用国家计生委《证明》。届时超过有效期或者发证已满三年的,应当换发国家计生委《证明》。
二、严格规范《证明》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文件规定,核定《婚育证明》工本费每本5元。此收费标准为各办证机关向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人员收取的最终标准。各地办证机关收取《证明》费,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各地计划生育部门的办证机关收费时要出具《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不得扩大范围、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代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或者搭售资料、书刊和其他任何物品。
三、加强财务管理。各级要切实加强收费资金的财务管理。《证明》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办证机关要建立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四、检查监督。各级办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各级物价、财政、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收费及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意见的要坚决纠正,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