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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5 生效日期: 2004-11-15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函[2004]20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庆典、会议等活动中利用气球进行宣传的情况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确保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37号)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5号)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施放气球安全事故。各级气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空管、民航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管。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施放气球资质审批和施放作业审批,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施放气球行为。空管、民航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气球禁放区域及有关限制条件,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施放气球活动的审批工作,及时了解禁放区域内和飞行航道的升空物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配合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施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管。
  二、认真落实施放气球安全措施。施放气球业主单位要聘请具有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施放气球。凡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经销氢气的单位不得向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供应氢气。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施放气球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批准后进行,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加强执法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各级气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空管、民航、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本地区施放气球活动的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施放气球活动的行为。要制定相关应急预案,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确保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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