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建办[2004]166号
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娄底市建设局,张家界市征地拆迁办:
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对〈关于如何适用拆迁法规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分类评估后,被拆迁人无故阻碍评估的,经拆迁人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参照同类房屋的补偿金额确定补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依法裁决。
二、分户评估后,当事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复估或者评估技术鉴定,经当事人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最终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依法裁决。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