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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30 生效日期: 2007-04-30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5月1日施行。《条例》对于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严格技术准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对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积极组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精神,严格执行规定。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的定期评估。
  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执业、规范行为,保证人体器官移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和我部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完善相关设施,健全相应质量控制措施和各项规章制度;医务人员要按照技术管理规范、伦理原则以及有关技术规范、指南等规定,规范诊疗行为,确保活体器官捐献人和人体器官移植患者的安全。
  三、认真做好第一批准予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社会公示和相关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为了配合《条例》的施行,我部正在组织进行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第一批准予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名单将于近期向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公示工作,在公示过程中,对于有异议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
  四、请及时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进展情况报我部。
卫生部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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