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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0 生效日期: 2004-10-10
发布部门: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湘劳社工字〔2004〕109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对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的管理,确保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了《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月十日

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实施细则
  为加强对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的管理,确保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04)53号)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培训目的。通过对湘西地区贫困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帮助其掌握一门职业技能,使其尽快实现转移就业,增加收入,加快湘西地区贫困农民脱贫致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条 培训对象。湘西地区农村人均年收入在900元以下的贫困户,每户1名年龄在16岁至30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

  第三条 培训对象的产生。按照“自愿申报、村组推荐、乡镇考察、社会监督”的办法确认培训对象。
  (一)湘西地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逐户摸底调查,填写《湘西地区贫困农村劳动力摸底登记表》(附件1)和《湘西地区贫困农村劳动力汇总统计表》(附件2),并将摸底名单在所在村组张榜公示7天。
  (二)县级劳动保障局根据乡镇上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建立生源库(附件3)。
  (三)逐级上报到市(州)、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省劳动保障厅组织开发“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生源数据库”系统,免费配发至县级劳动保障部门。

  第四条 培训机构的确定。首先从湘西地区现有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中选择,然后再扩展至长株潭等地区。
  (一)凡位于湘西地区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高等职业学院、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民办培训学校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符合“湖南省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机构认定标准”(附件4)规定的条件者,均可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承担培训任务。
  (二)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本地摸底生源情况、转移就业情况,分职业(工种),推荐与之相适应的培训机构。
  (三)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被推荐的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达到要求者,确认为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后,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四)培训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每年4月,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考核,达不到要求、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不再承担下一年度的培训任务。

  第五条 培训任务的落实。
  (一)省劳动保障厅根据2004-2008年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总目标任务及各市(州)上报情况,每年对湘西地区各市(州)下达培训目标任务,并每半年考核一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省厅下达的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并向社会发布转移技能培训计划。
  (三)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培训任务,选择年度考核合格的培训机构,向其提供贫困生源名单,并与之签订工作协议。培训工作协议(附件5)内容包括培训职业(工种)、时间、人数、地点、费用、就业订单、就业承诺等。
  (四)省、市(州)属培训机构可直接向省、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培训计划。省、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应指定招生区域,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其招生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六条 培训的组织实施。培训机构根据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生源名单,实行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培训机构要编制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每期培训班开学后5天内,应将学员名单、教学计划、就业方向等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条 培训内容。
  (一)以定点和定向和定单式培训为主。坚持实用、管用、够用的原则,设置培训课程,突出操作技能训练。
  (二)培训机构应选择就业市场需求量大、培训见效快、适应本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职业(工种)。省、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应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分析报告,提供相应的指导。
  (三)培训内容以相应职业的初级技能为主,根据用人单位就业岗位的需求进行合理调整。所选教材应符合职业技能培训的要求。培训时间一般为2-3个月,具体培训时间根据不同的职业(工种)确定。

  第八条 考核发证。每期培训班结束时,凡经考核合格者,统一核发“职业培训证”,作为培训经历和就业上岗的证明。对国家确定为就业准入的职业,由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由培训机构免费继续培训。首次参加初级技能鉴定的收费,按省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的50%,在培训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就业安置及跟踪管理与服务。按照“谁培训,谁安置,谁服务”的原则,由培训机构负责学员的就业安置与跟踪管理服务。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驻外劳务服务机构要加强同培训机构的联系,及时提供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信息,主动协助培训机构做好相关的跟踪服务工作,依法维护培训学员转移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培训档案的建立。培训机构应建立完整的扶贫技能培训登记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附件6)、学员名册(附件7)、学员考核鉴定材料、学员转移就业台帐(附件8)等。

  第十一条 统计报告。培训机构每季度末应将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资金补助标准。扶贫技能培训补助资金按平均每期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由省资助的培训。具体的补助标准(附件9),根据不同的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确定。

  第十三条 资金补助办法。
  (一)培训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终结算”的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市(州)年度计划培训人数、标准等有关指标进行预分配,年终根据实际培训情况与各市(州)进行结算。
  (二)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培训机构培训班开班的报告后5天内,派专人到现场考核确认,在10天内将培训券(附件10)发给实训学员。培训券实行实名制,应包括以下内容:培训学员的姓名、相片、身份证号码、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等,加盖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印章。
  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核发培训券后,应在生源库中注明已培训情况,并每半年一次报市(州)、省劳动保障部门。
  (三)培训结束并安排了适当的工作,学员对培训和就业安排满意,将培训券交给培训机构。对培训质量和就业安置达不到要求的,参训人员可拒交“培训券”。
  (四)培训机构本期学员考试合格率达到90%,就业率达到85%的,凭学员名册、培训券、学员就业协议,填写“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11),送县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查,经市(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州)财政部门据实拨付到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 职责分工。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建立本县扶贫技能培训生源库,制定本县扶贫技能培训计划,确定培训机构,督促检查。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扶贫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督查和情况汇总,组织对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省就业服务局负责制定全省扶贫技能培训规划,下达培训任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培训补助资金铁的审核、拨付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培训监督管理。湘西地区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的监督管理,以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效果。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职责,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责任。
  (一)培训机构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生源名单招生时,发现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生源,应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者,应从生源中剔除,同一乡镇发生多起此类事件者,应对乡镇劳动保障站提出警告。
  (二)培训券一经核发,就由培训学员本人所有,不得转让、倒卖、变现,如有违规者,即取消其转让和被转让者的培训资格,并向所在乡镇、村组通报。
  (三)培训机构在培训中没有完成培训计划,或组织不力、要求不严、质量不高、造成不良影响者,或弄虚作假申领培训经费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社会通报。

  第十七条 鼓励措施。鼓励用人单位在湘西地区采取“先招收录用,后培训”的方式,招收湘西地区贫困农村劳动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对各地在湘西地区贫困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湘西地区贫困农村劳动力摸底登记表(略)
  2、湘西地区贫困农村劳动力汇总统计表(略)
  3、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生源表(略)
  4、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机构认定标准(略)
  5、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协议(略)
  6、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略)
  7、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学员名册(略)
  8、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学员转移就业台帐(略)
  9、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资金补助标准(略)
  10、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券(略)
  11、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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