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规发[2004]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的批后管理工作,强化对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的量化程度,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管理局〈长沙市城市测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04)19号)精神,决定在长沙市市区范围内对由我局(市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实行建设工程竣工测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除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管线以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道路、管线工程的竣工测量我局已另行规定)。
二、委托
(一)测量单位:竣工测量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
(二)委托形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整体完成或分期完成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实施,并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合同。
三、测量
(一)测量内容: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分为单体竣工测量和综合竣工测量两个部分。
单体竣工测量的内容包括该建筑物四至关系和规划验收要素。
综合竣工测量的要素除按规划要求测绘建筑物、道路等规划要素外,还要展绘用地红线、界址点坐标;测量范围取至用地界线外相邻的建筑(或道路)或道路另一侧的第一排建筑物。
综合竣工测量地形图除地形图应包括的内容外还应标注建设工程四至关系、用地面积、绿地面积以及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并计算容积率、绿地率。
(二)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竣工测量统一采用长沙市独立坐标系,1956黄海高程系,执行《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技术规程》(另行发布)。
(三)测量取费:为帮助推进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工作,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按国家标准的40%收取建设单位的竣工测量费用。我局根据每年完成竣工测量任务的情况,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维护资金中适当予以补贴。
(四)时间承诺:测量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和测量时限承诺制(即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测量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竣工测量的全部工作)。
(五)成果内容:
1、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表;
2、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地形图(1∶500);
3、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或说明;
4、其他内外业测量资料。
以上成果均包括相应的电子文件。
测量单位以《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的形式(一式三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交我局,一份测量单位存档)整理上述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四、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审核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经审查发现测量结果与规划审批情况不符的,不得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并移交我局执法队或分局按违法建设程序处理。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