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贵州省教育委员会、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调配工作中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2 生效日期: 2000-03-02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黔教学发[2000]第110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地、州、市教育局(教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和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94号)文件精神,我们对我省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调配工作中有关收费进行了清理。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调配工作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调配工作中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毕业生在调配工作中需执行的收费项目
  1、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应缴纳相应培养费:研究生每人14000元,本科生每人10000元,专科生每人6000元。
  2、对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按规定比例经综合测评确定为应回生源所在地就业,经思想教育仍不服从国家分配的毕业生,每人收取培养费5000元;根据省政府规定,师范专业毕业生不允许改行,个别因特殊情况要求改行就业的应收取一定的补偿金:本科生每人10000元,专科生每人6000元。
  3、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这是国家给边远省区的一项特殊保护政策,要让边远省区的学生考得出去,回得来。同时规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我省属边远省区之一,人才不足,特别是高层次的毕业生匮乏。为迎接西部大开发,除大力引进省外院校毕业生外,还要积极留住省内院校毕业生,对省内院校毕业生因本人原因要求出省就业的,应继续收取一定的培养费,以此适当控制高层次的毕业生外流。其收费标准:研究生每人14000元,本科生每人10000元,专科生每人6000元。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要求出省就业的,可酌情减免,不论学历,每人2000元。此项规定执行到2001年底止。
  4、根据教育部规定,毕业生就业要与用人单位签协议书,按协议就业。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毕业生、接收单位都要严格履行协议,违背协议,则按协议违约规定处罚;如协议未规定具体的违约处罚,则由违约方向另一方缴纳违约金,每人1000元。违约金处罚的80%由违约方交另一方,20%交协议监督执行的贵州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收费单位
  上述有关费用由贵州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收取。

  三、取消的收费项目
  1、支边职工子女在省外就读,毕业生要求留在内地就业者,须交纳基础教育补偿费300元,予以取消。
  2、取消自费、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派遣时交纳的手续费50元。
  3、取消毕业生改派费100元。

  四、费用的使用管理
  1、收取的各项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收取的培养费,60%计划拨给院校,40%留贵州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使用,委培费的80%返还给原委培单位(地区)。
  3、贵州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收取的有关费用用于:引进省外毕业生;表彰和奖励优秀毕业生;酌情奖励自愿到省内边远、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开展业务工作所需费用的开支。
  4、收费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5、对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国家和省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的,将按《教育法》、《价格法》、《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