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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经济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8 生效日期: 2000-02-28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0]2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8年以来,我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国家重大经济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8)132号)的情况,从总体上看是好的,但仍有个别部门和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出现了重复发布、擅自发布以及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等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要综合经济信息的发布管理,确保全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维护经济的正常运行、社会安定和国家经济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重大经济信息发布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重要综合经济信息要按照《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进行密级核定,对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的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必须公开发表的,要严格按照批准权限进行审核批准。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在未公开前属于秘密统计资料。各地、州、市的统计数据未经省统计局审核评估确认,全省性统计数据未经国家统计局评估确认,只能作为初步核算数,内部参考。对外公布使用,应以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审核评估确认后的正式数据为准。

  三、政府统计部门调查搜集的统计数据,由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对外发布,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对外发布;有关部门调查搜集的统计指标,凡与政府统计部门调查搜集的统计指标相重复的,其数据必须与政府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方能对外发布,其他统计数据在对外发布前应及时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四、有关新闻单位和新闻媒体在报道有关重要经济信息时,应严格执行新闻稿送审的有关规定,对重要综合经济信息,应送管理该资料的统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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