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0]2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8年以来,我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国家重大经济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8)132号)的情况,从总体上看是好的,但仍有个别部门和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出现了重复发布、擅自发布以及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等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要综合经济信息的发布管理,确保全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维护经济的正常运行、社会安定和国家经济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重大经济信息发布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重要综合经济信息要按照《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进行密级核定,对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的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必须公开发表的,要严格按照批准权限进行审核批准。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在未公开前属于秘密统计资料。各地、州、市的统计数据未经省统计局审核评估确认,全省性统计数据未经国家统计局评估确认,只能作为初步核算数,内部参考。对外公布使用,应以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审核评估确认后的正式数据为准。
三、政府统计部门调查搜集的统计数据,由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对外发布,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对外发布;有关部门调查搜集的统计指标,凡与政府统计部门调查搜集的统计指标相重复的,其数据必须与政府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方能对外发布,其他统计数据在对外发布前应及时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四、有关新闻单位和新闻媒体在报道有关重要经济信息时,应严格执行新闻稿送审的有关规定,对重要综合经济信息,应送管理该资料的统计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