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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用二甘醇作为牙膏原料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1 生效日期: 2007-07-1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07号

近期,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先后禁止含二甘醇成份牙膏销售。鉴于目前国际上没有明确的二甘醇在牙膏中使用及限量标准,我国绝大部分牙膏企业已不在生产中使用二甘醇作为原料,为保证消费者科学使用牙膏,也避免出口企业不必要的损失,国家质检总局特发布公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含二甘醇成份的牙膏产品出口和进口。出口牙膏因其他原料带入而致牙膏产品中含有二甘醇的,其含量必须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二、从即日起,牙膏生产企业不得使用二甘醇作为原料。
  三、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对牙膏中二甘醇的危害性进行的评估表明:长期使用二甘醇含量低于15.6%的牙膏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目前,没有资料显示因使用二甘醇牙膏而直接导致人体中毒的案例。从近期国家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看,国内生产的牙膏绝大多数未检出二甘醇,少部分检出的,二甘醇含量也在10%以下。请消费者不要因使用过含二甘醇牙膏而担心健康受到影响。

二00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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