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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9 生效日期: 2007-07-09
发布部门: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
发布文号: 财建便函[2007]4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3】6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组织申报2007年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与范围
  1、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重点治理地区中污染较为严重的淮河流域、三峡库区、松花江流域等区域。
  2、养殖总量多、规模化程度高、污染负荷重的地区。
  3、中央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相对不足的地区。
  4、农村环保工作积极性较高、力度较大的地区。
  二、重点支持的技术模式:
  能源生态模式
  以大中型沼气工程为核心,以发电、产热供能为主要经济效益产生途径,以产生的沼渣、沼液带动周边有机肥、饲料作物以及无公害、绿色和有机食品生产,最大限度地回收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能源和肥料成分,发挥畜禽养殖业综合效益,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大幅度降低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和COD排放总量。
  三、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项目除符合《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3]618号)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体现循环经济理念,以资源综合利用为手段,以防治污染为目的,符合可持续发展方向,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2、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期一般在2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熟悉和掌握相关治理技术和管理经验,优先考虑具有成功业绩的报告编制单位。
  4、 申报项目应积极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并对当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四、项目申请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单位应报至项目所在地市的财政、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级财政、环保部门审核, 由省级财政、环保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环保总局各1份。各省申报的项目不得超过2项,超过限定数量申报文件视为无效。申报材料请于8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报环保总局。并附附表软盘(软盘为3寸盘,表格为Excel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五、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包括:
   1、省级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出具的正式申请文件及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
   2、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2);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3)。
  六、其他要求
   1、项目申请材料按A4纸张印制,同时按书面和电子文件(软盘或光盘)形式提交;
   2、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保证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各省(区、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省申请该专项资金资格。
  申报材料请邮寄至: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与资源处收(邮 编:100820)
  (联系人:向弟海 联系电话:010-68552874 传真:68552874)
  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预算处收(邮 编:100035)
  (联系人:张毅 联系电话:66556122  传真:66556136
  电子信箱:ysch@sepa.gov.cn)
  (注:申报材料请分别寄至相关处室,勿寄至联系人本人)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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