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计价管函[2001]61号
各市物价局,郑州铁路局:
郑州铁路局《关于铁路单位供水电收费价格的请示》(郑铁价函(2000)139号)收悉。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铁路站区和沿线的部分单位、居民和农民的生产、生活用电依赖于铁路设施供电。为了规范铁路站区和沿线转售电量的电价秩序,保障铁路部门以及这部分用户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对铁路转供电价格进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铁路站区和沿线的非委托电量转售,随着城网、农网改造的进展,应逐步过渡到电力部门直接供电,并实施一户一表制。本文规定的价格,属临时性措施。
2、铁路内部生产用电由铁路局按国家价格政策执行。
3、铁路站区和沿线转售电价格按以下规定执行:凡属省电力公司直供区域,转售居民生活用电(不满1千伏)执行0.43元/千瓦时;转售非居民照明及非普工业用电(不满1千伏)执行0.51元/千瓦时;转售商业用电(不满1千伏)执行0.70元/千瓦时。凡属县级趸售区域,转售居民生活用电(不满1千伏)执行0.50元/千瓦时;转售非居民照明及非普工业用电(不满1千伏)执行0.55元/千瓦时;转售商业用电(不满1千伏)执行0.73元/千瓦时。
4、本文自2001年4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