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唐邑县岳景林与岳氏请求结婚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1-05-01 生效日期: 1951-05-0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平原省人民法院: 
  你院民上字第393号请示关于唐邑县岳景林与岳氏结婚问题,我们认为该两人既是五代以外的旁系血亲,双方自主自愿请求结婚,与婚姻法并无抵触,第三者横加干涉是不应该的。但因该男女双方在婚前早已发生肉体关系,其时男方18岁,女亦不过15岁,后各另娶另嫁,隔了四年又各与原配偶离婚,再相约逃往济南同居将近一年。这些过去事实,都足以使女方岳氏母子及乡村群众增加反感。你院在处理该案时,应先对请求结婚的男女指出过去的错误加以适当批评,再对反对他们结婚的岳氏母子和乡村群众讲明政策进行教育,或再邀同妇联妥予说服批评。为了防止发生意外,并应责成区村政府注意岳景林与岳氏之安全,如仍有所顾虑,则酌劝该结婚男女暂时移居别地,防免激刺他人亦无不可。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