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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11 生效日期: 2000-01-11
发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布文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为搞好全省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和退伍军人的安置,支持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优抚安置工作是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落实优抚安置政策作为贯彻落实《兵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和完善督办机制,确保圆满完成优抚安置任务。

  二、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切实落实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具体优待标准,多形式、多渠道地筹集经费,保证按时足额将优待金兑现给义务兵家属。在当地政府优待金尚未正式建立之前,可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5号)精神,坚持以县社会统筹的办法筹集这项优待资金。统筹经费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补足。兑现后的结余部分和社会捐赠、赞助等方式筹集的优待金,可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优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1998)90号)规定,建立拥军优属保障资金。

  三、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待分配期间,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由安置部门编造预算,经政府审批后,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发给生活补助费的时间,退伍义务兵从到安置部门报到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志愿兵自部队停止供应起,到安置就业为止。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从当地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行政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本单位同期参加工作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已正式安排工作不服从分配的,不再发给生活补助费。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四、鼓励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自谋职业。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退伍义务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4倍、退伍志愿兵按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5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五、鼓励退伍军人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到非国有经济单位的,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保证他们在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及住房方面与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

  六、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难以落实当地人民政府指令性分配计划的单位,经安置地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纳有偿转移金后,可免除相应的安置任务。转移安置1个城镇退伍义务兵或志愿兵,应交纳2-4万元有偿转移金。有偿转移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偿转移金只能用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或转移给有能力接收安置的单位。

  七、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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