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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平顶山东站核收电子轨道衡过秤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1 生效日期: 2000-12-20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计价管字[2000]59号
郑州铁路局,平顶山市物价局:
  郑州铁路局《关于申报平顶山东站新建电子轨道衡收费标准的函》及平顶山市物价局《关于平顶山东站电子轨道衡收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平顶山东站为保证铁路运输安全,解决货车超载问题,自筹资金修建安装了电子轨道衡两台,并已经国家轨道衡计量站检定合格。为以收抵支,同意平顶山东站对发送货物中需要确定重量的货物按每吨0.80元收取电子轨道衡过秤费。未过秤的货物不准收取轨道衡过秤费。同一批货物发送和到达不得重复收取过秤费。
  二、收取过秤费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方法和内容要张榜公布,并接受物价部门和货主的监督。
  三、车站收取电子轨道衡过秤费后,对过秤码单要妥善保管,以备货主和收货人查询。
  四、本文自2000年12月20日起执行,暂执行一年,届时根据情况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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