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计价管字[2000]59号
郑州铁路局,平顶山市物价局:
郑州铁路局《关于申报平顶山东站新建电子轨道衡收费标准的函》及平顶山市物价局《关于平顶山东站电子轨道衡收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平顶山东站为保证铁路运输安全,解决货车超载问题,自筹资金修建安装了电子轨道衡两台,并已经国家轨道衡计量站检定合格。为以收抵支,同意平顶山东站对发送货物中需要确定重量的货物按每吨0.80元收取电子轨道衡过秤费。未过秤的货物不准收取轨道衡过秤费。同一批货物发送和到达不得重复收取过秤费。
二、收取过秤费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方法和内容要张榜公布,并接受物价部门和货主的监督。
三、车站收取电子轨道衡过秤费后,对过秤码单要妥善保管,以备货主和收货人查询。
四、本文自2000年12月20日起执行,暂执行一年,届时根据情况另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