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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对省政府法制办收取《行政执法证》工本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3 生效日期: 2000-12-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2000]430号
省政府法制办:
  你办《关于〈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收取工本费的请示》(豫政法[2000]22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换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报告的通知》(豫政办[2000]104号)精神,为保证换证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批复如下:   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登记卡每卡一元;因证件遗失或严重损坏的,补办新证封皮,每证收取工本费4元。除此之外,各地法制机构在发放证件时不加收任何费用。
  二、法制机构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的费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支出按计划和用途核拨,专项用于行政执法证件的印制、发布公告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批复自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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