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价经(1999)419号
省土地开发中心:
你们《关于省土地开发中心收费项目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经双方协商,凭征地协议向用地单位承包征地工作;按不超过征地拆迁总费用的2%收取征地工作补助费。
(二)在征地过程中,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确定认可后,按征地费用总额的1-2%收取不可预见费,确因超出与用地单位据实结算。
(三)根据双方协商,承接耕地开垦,按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1倍,收取承包费。
(四)提供土地整理开发的专业设计服务,按投资总额的1.5-3‰收取设计费,起点为1500元。
(五)代办土地出让、转让服务,按土地交易总额的1-3%收取服务费。
(六)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律咨询,按每次30元/小时收取咨询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
二、省土地开发中心在开展业务时,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凭借其职能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在委托方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收费标准,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可下浮,试行期为一年。接此批复后,请到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检查。试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此批复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