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计价管[2000]237号
各省辖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1号)精神,落实全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切实减轻广大人民群众医药费负担,经调查核实,决定降低“头孢噻肟钠”等药品价格,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文所降低零售价格药品共65个品种200个剂型规格(具体见附表)。今后,价格主管部门将继续根据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降低“虚高”药品价格,药品价格降低后,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以降价为由要求生产企业降低实际出厂价格,药品零售单位不得以降价为由要求批发企业(生产企业)降低实际批发(出厂)价格。
二、本文公布的零售价格为该种药品在我省市场的最高零售价格,其名称以本文公布名称为准,不得以商品名不同而高于公布价格销售。省内各医疗单位、零售药店和个体诊所等药品零售单位在销售时,高于本文公布价格的要降至公布价格,低于本文公布价格的仍按原价格执行。
三、本文公布的降低后的药品零售价格,不分产地、企业性质均按本文有关规定执行。对GMP认证(达标)企业及原研制开发企业生产的药品,可以由该品种生产企业按有关规定向省计委申请单独定价,我委将根据有关规定审批,在我委未审批前必须执行本文公布的零售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降价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降低后的药品零售价格落到实处,对于拒不执行降价文件的行为要按照《价格法》予以严厉查处,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五、以往文件规定价格或登记、备案价格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本文于2000年10月20日起执行。
“头孢噻肟钠”等药品零售价格
价格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