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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09 生效日期: 2000-10-09
发布部门: 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豫财购[2000]20号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郑州市公安车辆管理所:
  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公务用车定编管理,现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采购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单位。省直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用车,均应纳入省级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二、省直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定编单位)购买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等二十二座以下的小汽车,仍按党政机关小汽车编制管理的规定,办理车辆定编手续。

  三、中央驻豫事业单位使用中央主管部门拨款购买的公务用车,应办理车辆定编手续,提倡实行政府采购。

  四、定编申请及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采购单位购买公务用车,须事先填报《河南省省级公务用车辆(定编)政府采购计划表》,内容包括定编申请、购车情况、政府采购情况等,经主管部门、财政厅业务处室审核后,送政府采购处(以下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核定编制。定编单位需附小汽车定编文件。

  五、核定车辆编制。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定编单位的申请,依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豫办[1994]3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规定的配车标准和配车档次,核定车辆编制,并纳入政府采购计划。

  六、实施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车辆采购计划,委托中介机构定期组织招标采购。

  七、采购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单位购车计划,向采购单位下达《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单》,采购单位将采购资金及时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活动结束后,由国库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结余资金接照《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分别返回单位和财政。

  八、办理车辆入户。国库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时,供应商应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出据正式发票和发票复印件各一份;供应商出据的车辆购置正式发票留存财政部门,发票复印件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交采购单位,并在发票复印件上加盖“河南省政府采购专用章”,注明“此复印件仅做办理车辆入户、保险等手续使用,不做报销凭据”字样。购车单位凭此发票复印件、《小汽车定编通知单》及有关手续,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入户;同时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据的《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入帐通知书》及发票复印件作相关帐务处理。

  九、下发车辆定编证。定编车辆入户后,单位应及时填写《小汽车定编登记卡》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据此向单位发放小汽车定编证。
  十、定编单位接受上级部门无偿调拨车辆和经批准接受赠送的车辆,应办理车辆定编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向单位下达《小汽车定编通知单》。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公安厅
二OOO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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